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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夜子时与正子时不同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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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解:

“解释刻分换算”详细说明大刻、小刻的数量及换算关系,解答“百刻为一日”的原理,明确传统计时体系的内在逻辑。

原文:

万氏谓小刻为初四,为正四。顾氏谓小刻为初初,为正初。次序虽异,其为百刻则同也。

译文:

万育吾说小刻是初四、正四,顾炎武说小刻是初初、正初。

顺序虽然不同,但都认为一天是一百刻。

注解:

“对比差异与共识”指出万育吾与顾炎武对小刻位置的不同观点,但均认可“百刻为一日”的核心,说明计时体系的统一性与细节的灵活性。

原文:

又按:《三才发秘》云:夜子时,为日尾者,阴极之义也。正子时,为日首者,阳起之机也。此说最为明白。

译文:

又按语:《三才发秘》说:夜子时是一天的末尾,体现阴气到了极点的含义。

正子时是一天的开端,代表阳气开始生发的契机。

这种说法最为明白易懂。

注解:

“引用《三才发秘》”以简明语言概括夜子时(日尾、阴极)与正子时(日首、阳起)的本质区别,强化二者的时间归属与阴阳属性。

原文:

又按:假如民国甲寅年,正月初十日辛酉夜子时立春。其人是年正月初十日下午九点钟后、十一点钟前亥时生,即作癸丑年、乙丑月、辛酉日、己亥时推。

译文:

又按语:比如民国甲寅年,正月初十日辛酉日夜子时立春。

如果有人在这一年正月初十日晚上九点后、十一点前的亥时出生,就按癸丑年、乙丑月、辛酉日、己亥时来推算。

注解:

“亥时案例”作为对照,展示非子时出生的八字排盘,明确其年份、月份、日柱、时辰的归属,为后续子时案例做参照。

原文:

如在初十日下午十一点钟后、十二点钟前夜子时生,即作甲寅年、丙寅月、辛酉日、庚子时推。所谓今日之夜,非今日之早也。

译文:

如果在初十日晚上十一点后、十二点前的夜子时出生,就按甲寅年、丙寅月、辛酉日、庚子时来推算。

这就是所说的“当天的夜晚,不属于当天的凌晨”。

注解:

“夜子时案例”说明夜子时出生的八字排盘:年份、月份随立春更新,但日柱仍属当日,呼应“夜子属当日之夜”的定义。

原文:

如在初十日下午十二点钟后、一点钟前子时正生,即作甲寅年、丙寅月、壬戌日、庚子时推。所谓今日之早,非昨日之晚也。

译文:

如果在初十日晚上十二点后、一点前的正子时出生,就按甲寅年、丙寅月、壬戌日、庚子时来推算。

这就是所说的“当天的凌晨,不属于前一天的夜晚”。

注解:

“正子时案例”说明正子时出生的八字排盘:年份、月份随立春更新,日柱也更新为次日,呼应“正子属当日之早”的定义。

原文:

若夫推行运之零借,命宫之过气,尤当知此。

译文:

至于推算大运的零头借算,命宫的节气过渡,尤其应当明白这个道理。

注解:

“实践意义”指出准确区分夜子时与正子时,对大运起始时间(零借)和命宫随节气变化(过气)的推算至关重要,强调其在命理实践中的核心地位。

总结:本章节主要讲了。

《命理探源》中“论夜子时与正子时不同”主要围绕子时的划分标准及其对命理排盘的影响展开,核心内容可概括如下:

一、子时的二分法理论

袁树珊提出子时应分为夜子时(23:00-24:00)与正子时(0:00-1:00),二者在命理计算中具有不同归属:

夜子时:虽属子时时间段,但仍归属于当日,其干支需按次日日柱推导。

例如,若某人出生于甲日夜子时(23:30),日柱仍为“甲日”,但时辰干支需按次日乙日的子时(丙子时)计算。

正子时:0:00后为次日起点,日柱与时辰干支均按新日计算。

例如,乙日正子时(0:30)的日柱为“乙日”,时辰干支为“丙子时”。

二、核心论据与案例支撑

1.历法沿革:

袁树珊参考明代万育吾“子时上半属昨日,下半属今日”的观点,结合清代计时规则,认为子时跨越两日,需以0:00为界分属两日。

他以“甲寅年正月初十日辛酉夜子时立春”为例,说明若不区分夜子时与正子时,可能导致年份、月份、日柱的全面差讹。

2.干支逻辑冲突:

传统五鼠遁法则规定“甲己日起甲子时”,若强行将夜子时归入当日,会导致干支断裂。

例如,癸日夜子时(23:30)按新说需用癸日干遁时,结果却得“壬子时”,而根据五鼠遁法则,癸日的子时应为“癸亥时”,矛盾显着。

3.实践案例对比:

书中列举多个案例,强调夜子时与正子时的排盘差异。

例如:

某人出生于“辛酉日夜子时”,日柱仍为“辛酉日”,但时辰干支需按次日壬戌日的“壬子时”计算。

若出生于“辛酉日正子时”,则日柱变为“壬戌日”,时辰干支为“壬子时”。

三、争议与理论困境

1.与传统命理的冲突:

传统命理以子时为一日之始(23:00起),而袁树珊的划分将子时拆分为两部分,破坏了“日主统摄十二时辰”的基础逻辑。

明代万民英在《三命通会》中虽提及子时阴阳变化,但从未在实际排盘中分割子时,袁的理论被批评为“理论与实践割裂”。

2.八字重复悖论:

若采用“日柱覆盖24小时”的修正版,癸日早子时(0:30)与夜子时(23:30)均排为“癸日壬子时”,导致相隔23小时者八字相同,这与命理逻辑相悖。

3.地域时差问题:

袁树珊未考虑真太阳时的影响。

例如,上海23:30出生的“夜子时”,在喀什(地方时21:30)仍属亥时,根本未入子时,其理论在跨时区应用中失效。

四、学术价值与历史定位

袁树珊的论述是清末西学东渐背景下调和中西计时体系的尝试,其核心价值在于:

考据严谨性:通过具体案例揭示子时划分对命理排盘的实际影响,强调“差之毫厘,谬以千里”的命理计算原则。

方法论革新:引入西方逻辑分析传统命理问题,如通过干支冲突论证子时二分的必要性,推动命理研究从经验总结向理论建构演进。

然而,其理论因与传统历法(如《尚书大传》“以夜半为朔”)和术数实践(如紫微斗数“一日一子时”法则)存在根本冲突,至今未被主流命理界广泛采纳。

五、总结

“论夜子时与正子时不同”本质是传统命理在近代计时标准化浪潮中的适应性调整。

袁树珊通过逻辑推演和案例实证,试图解决子时跨越两日的排盘难题,但其理论在干支逻辑、历法沿革和实践应用中均存在先天缺陷。

这一章节不仅反映了清末命理学者的学术探索,也揭示了传统术数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范式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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